食堂用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食堂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食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食堂所有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3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食堂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 食堂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工作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员工录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 食堂招用员工实行择优录用、任人唯贤的原则。
第6条 员工应聘食堂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
第7条 员工应聘食堂职位时,必须是未与其他单位保持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员工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就业失业证、职业技能证书、工作年限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明材料,员工应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任何虚假信息一经查实,食堂保留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第8条 食堂在正式录用员工前,根据需要可以要求应聘员工接受健康检查。
员工被录用后,由食堂为员工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第9条 食堂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代办暂住证、工资卡等事项的,在代办完成后应及时归还员工的证件。
第10条 食堂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11条 食堂对员工进行职业教育和培训,帮助员工提高职业道德素养和技能水平。
食堂鼓励员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对实施就业准入的岗位,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员工只有取得相应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以后才能上岗。
第12条 食堂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可要求员工签订员工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
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13条 食堂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工作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14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员工在劳动合同上签字,视为己阅读并同意劳动合同内容。
第15条 食堂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6条 食堂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17条 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日通知单位。
员工给食堂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本条前二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18条 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食堂主管,经食堂负责人批准后,凭负责人签发的《离职通知书》办理移交手续。
第19条 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食堂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20条 劳动合同期满食堂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日通知员工,发给员工劳动合同续订意向书,员工应及时将意见反馈给食堂;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第21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员工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前办理好工作交接,交还相关资料、文件与物品;食堂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向员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失业登记手续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2条 食堂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员工,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食堂根据季节和工作特点安排员工作息时间。
员工用餐时间不包括在工作时间内。
第23条 食堂根据生产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员工休息日加班,但每日延长工作时间最长不超过3小时,并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1天。
第24条 员工加班加点一般由从食堂负责人安排,也可由本人申请食堂负责人同意。
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进入工作场所逗留。
第25条 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的,食堂可以安排员工补休。
第26条 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
第27条 员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年休假一般由食堂统一给予安排;员工需要单独安排休假的,需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并在食堂认为工作许可的前提下给予安排。员工对单位跨年度休假安排无异议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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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制度的目的
建立合法、规范、有效的薪酬福利管理体系。
建立适应食堂参与市场竞争、体现员工贡献价值、能够有效激励员工的薪酬福利机制。
促进“企业价值与员工价值共同提升”理念在食堂的贯彻实施。
2. 适应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与食堂签订劳动合同和全体员工。有关领取劳务工、顾问费的人员不适用绩效奖金、福利、假日等条款。
3. 食堂薪酬管理制度的定义
本制度所指薪酬福利包括按月发给员工的基本工资;
根据员工个人工作业绩考评结果发放的绩效资金;
根据食堂业绩和员工个人绩效考评结果发放的年度奖金;
食堂提供的过节费、劳动保护费、防暑降温费等其他补充福利;食堂为骨干员工提供的股权激励等其他特殊激励。
4.职责分工
4.1主管
4.1.1初步核定食堂的年度薪酬总额、薪酬政策、薪酬调整方案等提交公司讨论、决策。
4.1.2审核、决定薪酬结构的局部调整;审核、决定内部年度奖金分配方案;审核、决定主管的绩效奖金和年度奖金系数;
4.1.3核准月度薪酬总表及明细表、总额范围内的各项单项福利费明细表、新入司员工的薪酬、总监以下员工的薪酬调整等。
4.3 其他人员
4.3.1提出各岗位、人员计划,由食堂主管审批,作为分解本食堂下年薪酬总额的依据;对经过批复的本食堂年度薪酬总额负责。
4.3.2在食堂核定的各项系职级薪酬参考范围内会同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新员工薪酬建议;根据员工绩效考核表的结果提出绩效奖金发放系数建议;根据员工能力和业绩表现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调整薪酬建议。
4.3.3根据食堂核定的年度奖金总额,按照公司制定的分配政策和员工绩效结果提出在本食堂内部分配的具体建议。
5.薪酬管理原则
5.1依法管理原则:食堂遵循法律的规定提取薪酬总额、福利费用和工会费用,代扣代缴法定保险、公积金项目。
5.2价值共享原则:食堂薪酬总额、员工薪酬水平与公司的发展阶段、销售收入、税前利润等保持一定的关联,不超越公司的发展阶段和承受能力,体现公司价值与员工价值的共享。
5.3外部竞争力原则:员工的薪酬与同行业企业、周边企业相比具有结构方面或水平的比较优势,能够吸引公司所需人才,有效激励员工创造价值。
5.4内部公平性原则:员工的薪酬水平与其所在岗位的市场价值、对公司的重要性保持一致;同一等级岗位的员工,其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基数应在同一薪酬等级内。
5.5奖优罚劣原则:员工的绩效奖金、年度奖金、单项奖金以及有关福利与其绩效情况挂钩,多劳多得,与年龄、学历、工龄、司龄不得具有直接联系。
5.6结构简单化原则:工资结构坚持简化原则,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和年度奖金,不再增加其他与工作业绩无关的工资科目。
5.7薪酬保密原则:薪酬总额、员工薪酬结构、薪酬水平为公司核心机密,员工需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对处泄露,也不得打听其他同事的薪酬、不得告知其他人员对自己的薪酬情况。
6.薪酬调查与薪酬分析
6.1公司需要进行薪酬方面调整时,由主管对本市及周边地区同行业企业的员工薪酬结构、薪酬水平进行调查,对本地区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统计局公布的居民消费品价格指数进行调查,作为公司薪酬调整、薪酬改革的参照依据。
6.2人力资源部每年11月之间对食堂当年薪酬总额、员工结构、薪酬水平进行分析,作为调整下年薪酬总额、薪酬结构、薪酬水平时的参照依据。
6.3未能提交薪酬调查、薪酬分析报告的,管理层不予审批有关薪酬方面的调整提议。
7.总额管理
7.1薪酬总额包括发放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加班费用、年度奖金、单项奖金所需的全部现金发放报酬的额度。
人工投入总额包括薪酬总额、福利费用总额、培训费用总额等直接用于员工的费用。
食堂的人工投入总额、薪酬总额经公司批准生效。
食堂分解给各员工薪酬总额指该部门员工基本工资、绩效奖金,正常加班费有的总和,不含年度、单项奖金预算。
8.发薪、起薪、调薪、停薪
8.1公司执行下发薪制。每月5日前由文员编制薪酬报表提交食堂主管审批,10日发放上月薪酬,遇节假日和休息日提前发放。其中基本工资为按月发放,绩效奖金为依据绩效考评结果核定系数后在下月或下季度按月发放。
8.2食堂文员为每位员工代办工资卡,薪酬发到工资卡内。每月底向每位员工发放薪酬单,详细说明各项项目发放数目及代扣代缴项目和数目。
8.3新员工自入司之日起起薪,基基本工资折算办法为:基本工资/20.92*实际在岗工作日天数,绩效奖金折算办法与此相同。
8.4新员工试用期薪酬应在本岗位薪酬标准内就低确定,为将来调薪激励预留空间。新员工转正后可以参照相近资历、能力水平员工的岗位级别调整薪酬,也可以不予调整薪酬。
8.5员工岗位、职级发生变化时,依据前述调薪权限提出调薪建议,并自发文之日起调整薪酬。当月基本工资=调整前基本工资标准/当月工作日天数*调整前在岗工作日天数+调整后基本工资标准/当月工作日天数*调整后在岗工作日数。绩效奖金折算办法与此相同。
因公司统一调整薪酬标准的,自公布的调薪日起调整薪酬。
8.6员工自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停薪。员工与食堂之间有培训协议需要赔款、其他欠款、可能存在遗留问题的,自提出离职起,用人部门需通知人力资源部冻结其薪资、福利,结算欠款后方可生效。
8.7员工起薪、停薪均以信息系统中的劳动合同日期为准,可不再另行通知。员工调薪、与公司没有劳动合同的员工起薪、停薪均需由用人部门、人力资源部填写薪酬变动通知单报批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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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目的:为了规范食堂员工的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管理工作。
第二条 适用范围:食堂所有员工
第三条 社保释义:社保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由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筹集资金确保公民在遇到生、老、病、死、伤、残、失业等风险时,获得基本生活需要和健康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第四条 职责:
一、食堂人力资源部是社保管理的主管部门,有以下社保管理职责:
(一)拟订并指导、督促、检查实施公司各食堂制订的社保管理制度。
(二)与市社保管理机构沟通,掌握社保政策,拟订适当的参保方案,报公司批准。
(三)办理食堂员工社保关系的转移审批事项。
(四)办理食堂员工社保费缴交和其他有关社保的事项。
三、财务部是食堂员工社保费的支付与核算部门,有以下社保管理职责:
(一)依据公司社保管理责任人填制的《用款申请单》支付新员工或异动员工需补交的社保费。
(二)依据珠海市社保机构向银行托收的社保费凭证承付保费。
(三)依据食堂社保责任人提供的《公司X月员工参保情况一览表》(见附件),核算保费支出和代扣代缴保费往来应收应付款。
(四)配合本食堂做好社保管理机构对食堂社保的年检工作。
第五条 参保对象:凡与食堂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原则上都是参保对象,但因员工在其他单位或自行参保的,经本人申请说明不需为其办理社保的可以除外。
第六条 参保或续保的起始时间: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确定为参保对象的员工,设置了试用期的,从批准转正的次月起为其办理参保或续保事项。
第七条 停保时间:员工离职。从离职月(以离职通知单的批准时间为准)的次月一日起停止为其缴交社保费,食堂管理人员应及时为其办理停保事项。因食堂管理人员原因未及时办理停保事项,所造成的公司多支付的社保费由责任人承担。
第八条 参保项目与保费基数的确定:食堂员工的参保项目和保费基数(即月缴费工资)由食堂管理人员与市社保管理机构商议,参保项目和保费基数,管理人员要与当地社保管理机构商议。属强制保险项目,应及时办理参保事项。员工的参保项目及其保费基数、适用对象应报食堂负责人审批。
第九条 社保费的成本对象:食堂员工的社保费,包括企业承担和个人承担两部份,统一由员工所在公司支付。食堂员工个人承担部份由食堂文员造表从员工应发工资中扣回冲抵公司代支付部份。
第十条 社保费支付审批审核流程
一、新员工参保或续保保费支付,根据珠海市社保管理机构保费支付方式的约定,来不及并入公司月度保费托收,需单独支付的,由公司社保管理责任人填《用款申请单》,经用款审批流程后支付。
二、食堂全体参保员工月度社保费的支付采用银行托收办法。由食堂管理责任人从地方社保管理机构获取已托收月度《职工缴费工资花名册》与银行托收凭证核对。审核无误后编制《公司X月员工参保情况一览表》连同《职工缴费工资花名册》交财务部办理成本核算和代缴代扣往来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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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制定本规定的目的在于增强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食堂全体员工。
三、定义:
1、员工奖励分为:表扬、嘉奖、两大类。
2、员工处罚分为:警告、记过、免职、留用察看、开除五类。在给予各档次的处罚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四、人事部门权力:
1、 所有员工奖励及惩罚事项的审查。
2、 所有奖励与处罚的备案、人事记录,并负责汇总报财务部。
3、 本规定的修订与解释。
五、财务部权力:负责奖励与罚款的发放与扣款。
六、员工奖励规定:
(一)员工日常奖励分下列两类:
1、表扬: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进行的精神奖励。
2、嘉奖:每次嘉奖奖金为50~200元。
(二)下列事迹之一者,予以表扬或嘉奖
1、工作勤恳,超质超量完成工作任务,有据可查者;
2、对食堂中、长期发展计划提出合理化建议,经论证富有成效者;
3、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富有成效者;
4、灾难面前挺身而出,处置适当者;
5、领导有方,使业务工作拓展有相当成效者;
6、预防机械发生故障或抢修工程使生产不致中断者;
7、节省物料,有显著成绩者;
8、表扬累计达三次者;
9、对于主办业务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具有实效者;
10、执行临时紧急任务能依限期完成者;
11、成绩突出,为食堂带来丰厚收益者;
12、检举、制止舞弊、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使公司免受损害者;
13、服务满5年以上,成绩优良,未有旷工或记过以上处分者;
七、员工处罚规定
(一)、员工惩罚分为警告、记过、免职、留用察看、开除五种:
1、警告(20—50元)
2、记过(每次罚款100)
3、免职(免去原有职务,罚款300元)
4、留用察看(每月只发基本工资,罚款300元)
5、开除(除名,罚款300元以上,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予以警告处分:
1、在工作场所内喧哗或口角,不服管教者;
2、办事不力,于工作时间偷闲怠眠者;
3、办公时间私自外出,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4小时以内者;
4、考勤或开会迟到、早退30分钟/次或月累计达到60分钟以上(含60分钟)者;
5、上班时间擅离岗位,怠慢职守者;
6、不能很好地与同事协作,合作共事;
7、不服从上级领导的合理指导,情节轻微者;
8、对领导口头安排或食堂例会会议纪录中安排的工作执行不力或不能按时并完成者;
9、凡未按食堂请假制度履行请假手续而未出勤,事后当日未主动及时补假者;
10、因急事或疾病来不及先行履行请假手续,且当天08:30前又没有用电话或其他方式报告人事部门备案的;
11、凡工作时间串岗、禁烟区吸烟、岗姿不正、吃东西、聚堆聊天、玩游戏、听音乐、浏览任何和工作无关信息、杂志等;
12、未按公司规定着装者;
13、下班后不关闭所使用电器设施设备、造成浪费的;
14、月累计旷工2日者;
15、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办公车辆者;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予以记过处分:
1、因个人过失导致工作失误或客户投诉,情节轻微者;
2、谩骂、恐吓、威胁、侮辱同事或上级以及打架、寻衅滋事者;
2、不按程序办事对工作产生不利影响的;
3、对工作出现失误或其它员工的过失行为隐情不报,情节轻微者;
5、工作态度不好,与客户或顾客吵架,给工作及公司带来不良影响者;
6、下班后不锁办公室、文件柜、抽屉等,致使食堂资料、物品失控、丢失者;
7、工作时间内喝酒及酒后上班者;
8、当班时间干私活或于工作场所制作私人物件者;
8、累计三次以上警告处分者(含三次);
9、月累计旷工3日以内者;
10、故意损坏公司或同事财物;
11、工作不负责任,互相推诿,经常出现差错;
12、直接主管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庇护或不为举报者;
13、泄露公司机密或虚报事实,危害公司利益者;
(四)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予以免职、留用察看处分:
1、连续旷工或月累计旷工五日以上(含五日)者;
2、被客户或顾客投诉月累计五次以上,情节严重者;
3、累计三次以上记过处分者(含三次);
(五)、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予以开除。
1、逾期(七日内)工作等仍移交不清者;
2、仿效上级主管人员或领导签字,盗用印信或擅用公司名义者;
3、报销各种费用、上报考勤情况或结算工资,以弄虚作假等欺诈手段损公肥私者;
4、有意向外界泄露食堂内的机密文件资料、数据,使公司利益遭到重大损害者;
5、利用职务之便假公济私,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索取回扣或好处费,蒙骗领导,侵占公司财物者;
6、盗窃企业、员工财物,挪用公款,故意毁损公物者;
7、未经食堂允许,同时受雇于其它雇主或单位者;
8、严重违反食堂有关规定、规章制度或工作程序,并造成重大影响者;
9、法律法规被依法拘留、劳教、判刑者;
10、留用察看处分期间仍有违反食堂规定行为者;
八、员工在受到上述奖惩的同时,食堂酌情可对员工进行相应的调薪调职;
九、任何一级上级领导或人事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或抽查时如发现员工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都有权要求给该员工下“员工过失单”,认真填写(含员工姓名,违纪事实及所犯条款,本人签名等),所在部门负责人须于三日内签署处理意见,返回人事部门,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做到公正无私,如有不实之处,员工可以拒签,并向上级领导或人事部门进行投诉。凡滥用权力,假公济私的管理者将受到严厉处罚,凡无理狡辩、虚假投诉的员工将从重处罚;过失单的累计将影响到员工的升职、调薪等多个方面。
十、各部门认定本部门员工表现或行为符合本规定的,应及时填写“员工奖励申报单”或“员工过失单”报人事部门。人事部门对报表审核无误后依据本规定实施处理,及时公布并录入员工人事档案记录,将所涉及的奖金或罚款汇总后报财务部执行。
十一、奖励或处罚结果将在食堂负责人审核完毕后三日内公布,特殊情况一周内公布。
十二、附则:
(一)、奖励与处罚的目的重在教育。在整个实施过程中,要始终贯穿注重思想教育、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各部门在办理奖励与处罚的过程中,必须就奖惩的事实为依据,认真调查核实,特别对被处罚的员工,应开诚布公地进行面谈,核准事实,讲明道理,指明错误,允许本人申辩,力争做通本人思想工作,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三)、在处罚决定公布后,如本人对处罚仍然不服,可在十日内向食堂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在人事部门未作出改变之前,仍按原决定执行。
(四)、《员工奖励申报单》、《员工过失单》附后。
十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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